□本報記者郭宏鵬
  本報通訊員劉國華黃海英
  2014年1月30日,王某所在的公司組織員工分批進行年終聚餐,王某等12名員工為當日中午第二批進餐人員。聚餐過程中,王某等人喝了兩瓶白酒和若干啤酒。聚餐結束後,王某自行騎摩托車回公司休息,途中不料與路肩發生碰撞,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中午死亡。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8.68mg/100mL。江西省南昌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指出,王某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王某家屬將物業公司及聚會組織者韓某一起告上法庭。
  近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償付死者家屬賠償款17.3萬餘元。
  法官庭後表示,死者王某在聚會飲酒後,其明知醉酒後駕車的危險性,仍然駕駛車輛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其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員工聚餐的組織者,應盡到相應管理、維護秩序、安全保障的義務。
  物業公司在規定了聚餐不得喝酒的情況下,未對員工買酒、喝酒進行勸止,且在死者王某醉酒情況下,未通知其家屬,也未安排人員送其回家,而是放任其騎摩托車回家,物業公司無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物業公司應承擔次要責任。韓某組織聚會系履行職務行為,其賠償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法院綜合王某與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雙方的過錯比例為7比3,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原標題:員工聚餐後酒駕身亡公司未盡職擔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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