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瑋)因廣場舞噪音問題引發的鄰裡矛盾,自去年以來頻見報端。而隨著隨遷老人和退休人數增多,此類擾民的投訴案件在深圳也多起來,但因法律界定模糊、調查取證難、侵權主體難確定等現實問題面臨較多執法難題。17日,六區政府和四新區管委會在回覆人大建議中,與10餘位市人大代表們齊吁加強對廣場舞管理的立法。
  “現有法規噪聲標準應重新界定”
  “近年來,因廣場舞噪音問題引發的鄰裡矛盾特別突出,輕者引發矛盾糾紛,重者直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有的向廣場舞友潑水、潑糞,有的用獵槍朝天鳴放,更有甚者放出藏獒驅趕跳舞人群。儘管這侵害了跳舞者的權益,但附近居民採取‘以暴制暴’手段尋求自我救濟,也算是一種維護其休息權利的‘民憤’表達。”
  市人大代表楊然認為,產生衝突原因,一是部分廣場舞友缺乏公民意識,過分強調個人自由而忽視其責任擔當;二是廣場舞多屬自發性民間行為,導致活動不規範,糾紛難處理。“儘管與廣場舞相關的部門有文化、公安、城管和體育等多個部門,但實際上多屬放任狀態。”
  據記者瞭解,我國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於1996年。楊然說,該法目前已難以適應實際需要,亟待修訂。“原先定義的環境噪聲‘國家規定排放標準’並不科學,雖有時廣場舞的噪聲分貝並不超標,但已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尤其是老人、小孩等敏感人群。其次,僅‘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並處罰款’的罰則也缺乏剛性約束。”
  “必須重新界定已有噪聲標準、提高違法成本。”楊然認為,對廣場舞進行立法約束勢在必行。同時,進一步完善監管細節,才能有效緩解矛盾。
  ?十區有九區接過廣場舞噪音投訴
  在回應代表時,深圳六個區政府和四個新區管委會中,除了位於東南部、發展起步較晚的大鵬新區,因居民區分散,且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離居民區較遠,廣場舞噪聲擾民還未凸顯外,其他區均接到過此類投訴。
  以羅湖區為例,該轄區內涉及廣場舞噪音擾民的地點約有10處,包括區體育館廣場、太寧路百仕達小區內、洪湖公園內、東湖公園內杜鵑園門口、建達城人行道廣場、筍崗村祠堂旁邊廣場、羅湖文化公園、區文化館前廣場、東曉公園內。“大部分地點都緊鄰住宅區,而每次跳舞人數從數十人至數百人不等,對附近居民的生活、工作和學習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僅今年以來,不完全統計,針對廣場舞擾民的報警投訴就達50起。”
  而鹽田區,今年以來,已累計處罰廣場舞擾民12次。對於情節嚴重的,為勸離相關人員、遏制事態升級發展,共出警21次。南山區政府也表示,近年來,廣場舞等公共場所健身鍛煉帶來的噪音污染擾民問題已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之一,因此產生的“110警情亦呈現增多趨勢”。
  多區與廣場舞者簽“君子協議”
  由於廣場舞噪音擾民問題已日漸凸顯,不少轄區今年都將其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治或考核重點之一,並要求簽訂“君子協議”。“協議里約定,如廣場舞友的鍛煉行為影響到周邊居民,並引起多次投訴或矛盾糾紛,街道相關部門有權暫停該晨晚鍛煉點的使用。”鹽田區政府相關負責人說。
  南山區則出台了“廣場舞公約”,不但要求廣場舞的領隊或負責人到社區居委會備案,服從統一管理,還要求伴奏音樂音量必須控制在60分貝之內。“未經備案的,將作報警處理。多次勸阻無效的,則在物管區域內予以公示。”
  “我們接下來打算在大型健身廣場顯著位置安裝戶外噪音動態顯示屏,及時公佈音響產生的噪音是否超標。同時,劃定廣場舞的區域,明確離居民樓的距離,時間段定為上午7:30至晚上21:00,雙休日為上午10:00至晚上21:00。”龍華新區相關負責人說。
  另一方面,一些區即將出台疏導措施。其中,龍華新區將在有條件的小區設置舞蹈房或居民活動中心。寶安區將對所有新建住宅小區在適當位置建設專門廣場舞場所,並明確廣場舞活動範圍、時間、音量等。
  而龍崗區將考慮在原有廣場活動空間的周邊加大綠化種植量,以此起到降低噪音的效果。對於擁有大量工業園區的光明新區,則在新建項目和城市更新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中,規定用地單位在項目內配置建設社區級文化娛樂設施、體育活動場地以及一定比例的公共開敞空間,並無條件對公眾開放,避免廣場舞場地過度過量集中在居住小區附近。
  廣場舞噪音擾民執法四大困境
  一是法律界定模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明確規定該類違法的處罰權歸公安機關,但關於噪音級別的鑒定、案件的具體管轄權都沒有形成法律規定,不同的噪音又屬於不同的部門管轄,因此在處理過程中往往是“多部門負責,卻又都不負責”的尷尬局面。“比如生活噪音污染案件處罰歸公安機關,但收集證據,特別是噪音的界定又是環境部門的職責,因此往往造成由出警單位現場消除噪音源後便草草了事。”南山區方面反映。
  二是調查取證難。“一方面關於噪音的報警都局限於一個特定時間段,過期就無法取證。往往是市民報警時,音量很大,民警趕到後,跳舞的市民就把音量調小。”
  三是執法對象敏感。寶安區方面坦言,廣場舞者大都是老人和婦女,在執法原則和程序上稍有不當之處,極易引起糾紛。因此現實執法中,執法人員多以勸告為主。
  四是群眾法律意識淡薄。“鍛煉身體的人越來越多,許多廣場、公園內凌晨五六點便音樂震耳欲聾,有的一直響到深夜。但當民警趕到現場時,擾民者總認為‘健身音樂大點算不上違法’,抵觸情緒很大,一些旁觀者也認為此類行為‘不算大事’,不願配合調查取證。”  (原標題:“君子協議”難解廣場舞擾民糾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v58ovabx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